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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加入时间:2010/12/1 10:25:32     点击:2785

 

各县(市)装饰办、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管理,预防和控制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在勘察、设计、施工、验收阶段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管理若干意见》(质建办〔2002〕1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加强我市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装饰办及有关单位要提高对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的严重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作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认真学习《规范》,正确理解相关条文,以确保《规范》的执行落实到位。

     二、我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应按《规范》要求,严格控制室内环境污染。

     三、设计单位在室内通风、装修设计中要充分考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对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材料和装修材料、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等五类建筑、装饰材料,应按类别在施工设计图纸上注明其有害物质的限量指标。

     四、装饰企业在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按《规范》的规定,对建筑装饰材料的放射性和有害物质含量指标进行复验,未经复验或复验不合格的材料严禁在工程上使用。

     五、家装企业在工程交工前必须委托专业室内空气检测机构对工程实施空气有害物质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家装工程视为不合格工程。

     六、监理单位要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作为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并写出专项监理方案,监理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规范》,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不得签署质量验收文件和评估报告。

     七、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的施工和验收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规范》,在工程完工7天后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八、各县(市)装饰办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要记入不良记录,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九、各县(市)装饰办应将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的监督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严格审查材料进场检验、复验和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包含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的结论性意见。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工程,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十、本通知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