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河南省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实施方案

河南省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实施方案
加入时间:2014/3/30 16:43:29     点击:2118

 

为全面掌握全省民用建筑节能信息的实际情况,加强能源领域的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保进建筑节能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报表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

通过开展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全省民用建筑能耗总量和实际能耗水平,合理确定节能目标,建立和完善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平台、数据采集体系和节能监管体系,通过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数据分析,确定建筑能效提升发展方向和路线图,为我省能源领域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推动建筑节能快速健康发展,不断降低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统计对象

(一)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及能耗信息统计。各类民用建筑,包括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中小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含商住建筑);为民用建筑提供集中供热(冷)的锅炉房(热电厂、热力站)、制冷站;当年新增竣工验收的新建建筑、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以及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的建筑。

(二)乡村居住建筑能耗统计对象为居住建筑。

三、统计范围

(一)全省城镇范围内实施的统计:对城镇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基本信息、建筑能耗信息、集中供热(冷)信息和建筑节能信息进行全面统计。

(二)在国家确认的郑州、鹤壁和南阳统计城市实施的统计:除完成上述要求统计内容外,还应统计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基本信息、能耗信息,能耗统计样本建筑(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中抽样确定)的集中供热(冷)信息、乡村居住建筑能耗信息。

(三)在采暖地区实施的统计:需完成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信息统计。

四、统计内容

(一)建筑物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建筑物详细名称、地址、竣工时间、建筑类型、功能、层数、建筑面积、供热制冷方式和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器面积、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及新建建筑所执行的建筑节能标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信息等。

(二)建筑能耗:指建筑物逐月能耗和全年累计能耗。主要包括用于采暖、空调、通风、热水、电气等方面的电、煤、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能源消耗情况以及集中供热耗热量、集中制冷耗冷量的数据等。

五、统计方法

(一)电耗数据采集: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填报或委托电力供应部门提供数据;房管部门采取逐户统计各用户和公用电耗,然后累加获得整栋楼的电耗。

(二)煤耗数据采集:由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采取逐户统计各用户煤消耗量,然后累加获得整栋建筑物的煤耗数据。

(三)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能耗数据采集:对天然气和人工煤气能耗数据采集有两种方式:由燃气公司提供能耗数据或由建筑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逐户统计各用户能耗,然后累加获得整栋楼的能耗。对分户购买的液化石油气由建筑的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采取逐户统计各用户能耗,然后累加获得整栋楼的能耗。

(四)集中供热耗热量、集中制冷耗冷量数据采集:对设有楼栋热(冷)量计量总表的建筑,通过对楼栋计量总表读数获取数据。对未设有计量总表的建筑,用能耗统计建筑集中供热(冷)信息基层表”(城镇节能基4表)对供应该栋建筑的锅炉房(制冷站)进行能耗统计。由计算机软件对“能耗统计建筑集中供热(冷)信息基层表”(城镇节能基4表)进行处理后,获取该建筑的能耗。

(五)太阳能光热、光电利用系统和浅层地能利用系统等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的数据采集: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房管部门或可再生能源供应商提供相应的统计数据。

六、责任主体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采取“报送制”的方式,明确各相关统计报表的填报主体。

(一)基层表

按照《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责任主体填报。

1.《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统计基层表》(城镇节能基1表)

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由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填报,大型公共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由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房管部门填报,居住建筑由房管部门填报。

2.《城镇民用建筑能耗信息统计基层表》(城镇节能基2表)

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由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填报,大型公共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由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房管部门、供能单位填报,居住建筑由房管部门或供能单位填报。

3.《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民用建筑集中供热信息统计基层表》(城镇节能基3表)

由供热公司、热电厂或自有锅炉房产权单位填报。

4.《能耗统计建筑集中供热(冷)信息统计基层表》(城镇节能基4表)

由集中供热(冷)单位,区域热力站,或自有锅炉房(制冷站)产权单位填报。

5.《城镇新建建筑节能信息统计基层表》(城镇节能基5表)

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或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填报。

6.《城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信息统计基层表》(城镇节能基6表)

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建筑节能管理部门或房管部门填报。

7.《城镇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信息统计基层表》(城镇节能基7表)

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建筑节能管理部门或可再生能源供应商填报。

(二)综合表

综合表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计算机软件汇总,并逐级报送。

七、工作要求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省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工作,委托省建筑节能项目管理办公室及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统计工作的日常管理及数据分析;组织对各部门、各市州统计人员进行培训和业务技术交流;收集、汇总、审核和管理统计数据;建立全省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数据库;统计数据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制统计工作总结报告和统计数据分析报告;对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统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报表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组织协调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统计人员;要结合本地实际,编制统计工作实施方案;安排配套工作经费,全面落实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工作,并将统计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组织协调联系本地区相关部门落实普查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抽样调查的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建筑。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报表制度》执行的责任单位,要加强数据监管,确保数据完整可靠,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建立本地区统计信息数据库,要在建筑能耗统计数据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分析、评价,编写《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数据分析报告》并及时上报。加强统计数据应用能力建设,利用统计数据,分析建筑能耗趋势,挖掘节能潜力。

八、时间安排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编制本地区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实施方案,并于2014年4月15日前将实施方案、统计工作负责人、联系人及录入人员名单等报省建筑节能项目管理办公室;此后各类建筑统计信息数据的报送时间和频率均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分为年报和两年报进行报送;

(二)2014年3月24-25日组织开展统计工作相关人员培训工作;

(三)2014年4月25日前各省辖市完成相关统计数据的录入和上传工作;

(四)2014年4月30日前,将全省统计报表报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