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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城市绿色发展和装饰协会章程
加入时间:2023/11/27 10:25:48  smxszsxh   点击:1359

 

 三门峡市城市绿色发展和装饰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三门峡市城市绿色发展和装饰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三门峡市区城内从事绿色建筑发展的相关单位、企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材料生产、产品营销、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企业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认真贯彻国家提出的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精神,牢固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积极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路子,创新工作思路,构建绿色低碳经济模式,坚持以绿色发展为指导思想,切实落实“双碳”目标,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积极致力于不断推进建筑材料研发、生产、应用的绿色化与建筑品质的提升,努力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城市建设全过程,助推住房和城市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维护装饰行业利益,培育、建立和完善建筑装饰装修市场运行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我市建筑装饰装修业又好又快发展。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是经三门峡市民政局核准登记,业务主管是三门峡市科学技术学会。接受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门峡市民政局、三门峡市墙改和装饰行业发展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三门峡市崤山东路16号5楼51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贯彻国家、省和市有关发展装饰装修行业的方针、政策,开展装饰装修行业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及立法方面的建议,参与政府决策;

(二)协助制定与贯彻装饰装修行业的技术标准及市场管理的有关法规、规定,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

(三)协助装饰装修管理部门,搞好装饰企业的资质初审、报批、发证,引导和协助建材生产企业积极申报绿色建材认证,引导和协助项目建设单位申报星级绿色建筑标示及相关管理工作;

(四)推动部门、地区、企业之间横向联合,促进装饰装修行业的全面配套和协调发展;

(五)建立信息网络,开展咨询服务,编辑出版刊物,为会员提供行业技术、经济动态和市场信息;

(六)培训专业人才,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全面提高企业素质;

(七)组织企业协商制订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

(八)协调处理会员之间的纠纷,帮助会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共同利益;

(九)协助做好民营、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的管理,包括登记注册、培训考核、技能鉴定、持证上岗等工作;

(十)开展国际交流,发展经济技术合作;

(十一)组织举办行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及其他团体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凡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执照,从事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建材生产企业以及科研、技术开发、信息、教育、产品生产、材料经营、等相关的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申请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和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等证明材料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可审批新会员并报请下次理事会确认;

(四)经理事会批准可聘请有关人员任本会顾问;

(五)理事会授权办公室颁发由本会统一制作的单位会员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实行年度注册制度,统一集中管理、统一会员牌、按类别统一会费标准、统一收费票据。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凡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单位会员,即自动失去会员资格。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交纳会费;

(二)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本会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本会秘书长的聘任,须经理事会2/3以上票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会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八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由上级党组织委派马诚坤为本单位党建工作联络员。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三门峡市科学技术协会党支部。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七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八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十章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3年6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